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全国及省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督促、落实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的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律协重要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
(五)其他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遇需要紧急决定的事项,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确定,或由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委员会准备,交由秘书处汇总。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发送各会长、副会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人数应过半数。
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会长同意后由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整理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住宿等相关的会议后勤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