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履行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委员会违规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职责):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投诉的处理;
(三)违规律师的谈话;
(四)决定对会员律师及事务所违规、违纪的惩戒。
第三条(召开):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
1)应当勤勉尽责;
2)客观、公正地审查有关证据;
3)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应当对评议的内容保密;
5)有准时出席专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会议召集与主持):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会议通知):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第七条(审议与表决):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实施):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