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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9/3/11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778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履行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委员会违规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职责):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投诉的处理;

(三)违规律师的谈话;

(四)决定对会员律师及事务所违规、违纪的惩戒。

第三条(召开):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

1)应当勤勉尽责;

2)客观、公正地审查有关证据;

3)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应当对评议的内容保密;

5)有准时出席专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会议召集与主持):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会议通知):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第七条(审议与表决):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实施):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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