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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9/3/11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5055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帮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针对维权工作中存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律师权益遭受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人选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维权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登记各类律师权益遭受侵权的案件的维权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市律协领导,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维权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支持,其中,对危及执业律师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重大利益的紧急维权案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报告;

(五)对不属于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申请,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建议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经费由市律师协会拨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社会捐赠等方式组成。

维权经费存放在市律师协会账户,专款专用。

维权费用不足以支付合理支出时,本委员会委员、受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筹集。

维权委员会查实确系因会员过错而立案的,因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后可以向当事人追偿。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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