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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3100

舟律协〔200926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逐年增多,一方面为我们律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了人才,但同时也对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去年以来,市律协共向26名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参加实习考核9名,其中考核合格7名。但在考核中反映出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

    (一)严把入门关。律师事务所应切实做好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拟申请实习人员的全面审查工作,要对其品行、个体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全面的考查,对品行不良的应拒绝接收实习,对综合素质不适宜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员应慎重接收入行。事务所应对申请实习登记的材料依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市律协提交申请实习登记。

    (二)切实做好实习人员实习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并根据本所的业务情况,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同时指定专门指导律师负责实施,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做好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实习期满,应对实习人员如实作出实习鉴定,对达不到实习大纲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实习合格的证明。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或对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出具合格证明的律师事务所,要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应切实承担起指导实习责任。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和本所制定的实习大纲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训练计划,对实习人员应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实务训练要具有实质性内容。实习考核中发现部分指导律师不负责的指派实习人员从事大量的事务所一般性杂务工作,贻误了实习人员的训练时机,希望各指导律师引起重视,注重实习效果,切实承担起指导实习的责任。

(二)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的每次实务训练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要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监督工作。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实习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上报事务所或市律协。对于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实习期满,指导律师应如实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关于实习人员

(一)实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培养良好的执业观念和职业操守。今年上半年,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考核时发现一名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独自承办律师业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作出延长实习的决定,但在延长实习期间,该实习人员仍以律师身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市律协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其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决定。各实习人员要以此为警示,引以为戒,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识。

(二)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熟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包括:掌握接待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掌握在调查取证、民事、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仲裁工作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掌握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基本技能;掌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需要遵守的工作规范;掌握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参与商务谈判的技能等。要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今后的正式执业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要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计划和内部管理机制。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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