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律协〔2010〕7号
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星舟所)于2008年4月1日接收实习人员胡宇波在该所实习。在胡宇波实习期间,星舟所疏于管理,放任胡宇波独自承办律师业务。2009年5月,本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在胡宇波实习期满考核时,发现了胡宇波的上述违规行为,遂对胡宇波作出考核不合格、延长实习期一年的决定,对星舟所也给予严厉批评并责令改正。但在胡宇波延长实习期间,星舟所仍继续放任其以律师身份独自办案,已查实独自接受当事人袁翔缨的委托,为其出具律师身份的公函,独自参与袁翔缨与徐朝芬、夏素清撤销权纠纷案上诉审的诉讼活动,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恶劣影响。本会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已对胡宇波作出停止实习,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的处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在帮助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业务技能的同时,负有监督管理和教育检查的责任,星舟所在明知实习人员因违规被延长实习期的情况下,仍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继续放任其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星舟所事后已与胡宇波解除实习关系并主动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的规定,对星舟所在全市律师行业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全市律师事务所能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承担指导责任的律师要进一步加强责任心,切实履行职责,为保障和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努力。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律师事务所 星舟△ 通报
抄送:省律协,市司法局,各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1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