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
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的通知
浙司办〔2010〕19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0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0﹞3号)精神,今年我省需招募8名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为切实做好我省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下同)执业证,并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律师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宣传和动员。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大力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多种形式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志愿活动。可视律师报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在一些律师人数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动员,确保招募任务顺利完成(各地律师志愿者招募人数详见附件2)。
(二)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4月25日前)。律师志愿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名(省直律师向省直律师协会报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报名表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审核后统一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体检和签订协议(5月20日至6月10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由各市司法局组织其体检(体检费用可到省厅报销);省厅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律师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
(四)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6月20日至6月30日)。入选的律师志愿者携带《确认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6月30日左右,六家主办单位将在北京召开2009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表彰大会暨2010年度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新闻发布会,服务地司法厅(局)派人迎接志愿律师到服务地工作。
三、律师志愿者服务年限和地区
根据司法部律公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每位志愿者服务期限为1至3年。在服务期内,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开展法律讲座、送法下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者、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
本次律师志愿者服务地区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充分认识“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招募律师志愿者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招募选拔条件,确保律师志愿者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在落实招募选拔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应当建立相应的律师志愿者候选人备用库。2009年已报名,但未选派的律师,如仍有志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可重新办理报名手续,优先入选。
(三)认真做好信息审核和体检工作。信息审核和体检工作是招募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项目工作的有效推进和工作成效。各地要认真审核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组织律师志愿者在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对在报名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顺利开展的,全部费用和有关责任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四)积极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在2009年的首次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中,义乌市的陶旭明律师、绍兴市的祝云昌律师入选并分别被派遣到贵州长顺、甘肃高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因表现突出,得到上级部门、接受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好评,树立了我省律师的良好形象。陶旭明律师的事迹先后在《法制日报》、《浙江日报》等多家媒体上宣传。本次招募选派工作,各地要广泛宣传,认真动员,进一步调动律师的公益热情,积极开展行业互助,继续树立浙江律师良好形象,为推动无律师县或西部贫困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联系电话:0571-87054410、87054376
联 系 人:许赛莹、燕晓宇
传 真:0571-87054410
E-mail :lsglc @zjsft.gov.cn
附件:1.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2.招募律师志愿者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3.《关于印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