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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舟山市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13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2830

舟律协〔201017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律协20101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年度考核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30日。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情况;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二)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

(五)履行了会员义务;

(六)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八)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协组织统一集中培训教育;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将依照行业惩戒规则予以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市律协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

六、年度考核主体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市律协负责本市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七、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一份;

(二)年度执业活动的总结报告(即附件1中的律师个人总结部分)一份;

(三)律师执业证(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四)《2010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见附件3)一份,包括个人会费免缴需提供的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应提交《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2)、年度执业活动的总结报告(即附件2中的律师个人总结部分)、律师工作证(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八、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结合本通知第三项的年度考核内容就本人2009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500字),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申报表》后提交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二)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于620日之前报市律协。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620日之前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后,于630日之前报市律协。

(三)市律协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市律协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内部),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被考核的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市律协提出复核申请。市律协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五)各县(区)主管司法局可以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性意见,市律协将予以参考。

(六)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市律师协会将重新进行审查。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011-5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律协(执业证上交时间另行通知),由市律协一并报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20106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3个月的,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三)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团体会员同时还应按照《舟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本所2009年度业务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团体会费。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主管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各律师事务所在上报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时,应提交会费已缴纳的清单。会费统一汇至市律师协会账户:

户名:舟山市律师协会

账号:405101040001288

开户银行:定海区农行营业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暂不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四)对于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将其《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收回上交市司法局,符合《行政许可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注销情形的,及时报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张海芳

联系电话:2020695   传真:2027857

邮箱:zslx1@ 163.com

 

附件:1.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

      2.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

3.2010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律师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区)司法局。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10年6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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