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舟山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全市律师公告。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设主任1名。视情另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理事会指派1名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协会内部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七)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八)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九)完成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十)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原则上由本届理事会成员担任;副主任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商律协分管会长后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有2名以上律师(理事除外)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同一律师不得加入2个以上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2名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参考意见。
顾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审议通报后聘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
(三)当年度会员执业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或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舟山律师服务;
(二)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自觉维护市律协和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六)所有工作均属义务性质工作,任职期间无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度调整(增补或撤换)建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要由专门委员会秘书撰写,或由主任指定其他委员撰写。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开展活动和办理履职事务,需要市律协其他机构配合的,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等。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费支出报告,报协会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主任、副主任因私使用经费;禁止将专门委员会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分管会长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律协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专门委员会须在每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理事会议审查,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