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开展舟山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律协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负责组织会员在律师专业业务领域开展研讨、培训、交流与合作,负责在专业业务领域指导会员,并就专业业务领域的业务、工作、发展等进行宣传。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律协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委托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舟山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舟山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律师专业的研究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专业领域内的理论与实务研讨,组织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交流;
(三)及时宣传上级律协有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规则,或视情制定舟山律师业务规则等,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准;
(四)组织、参与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五)组织、参与律师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本市律师在专业领域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需求调研、拟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等;
(八)承担律协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
第六条 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七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对设立、调整或者撤销专业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
(一)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书面提议;
(二)5名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
(三)15名以上本市执业律师提议。
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至少应有3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已开展该项业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本市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7-11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7名或多于11名时,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经理事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领导担任顾问,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执业律师,且执业年限连续2年以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近2年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或曾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相关专业文章、在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会上获奖;
(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五)关心行业工作,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对撤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对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提出建议,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可向律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提议更换;
(四)收集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专业法律业务的咨询,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推广专业领域的服务标准与技巧,传授执业经验;
(五)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服从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和律协秘书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七)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八)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及律师行业的声誉;
(九)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或由律师事务所推荐,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会同秘书处根据申报人数、申报人员的条件、专业表现等因素确定。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2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律协备案。增补委员后,该专业委员会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则确定的委员会人数上限。
第十三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应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向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报告,报律协备案。
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委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的活动、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在年度总结时,应当附有各委员出席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应自动停止其委员资格。
委员因律师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撤销其委员资格。
撤销委员资格的,专业委员会应向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报告,报律协备案。
第十五条 律协秘书处对各专业委员会产生、增补、退出、撤销委员的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视情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理事会可指派1名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同一律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超过2名,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不得超过2名。
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秘书1名,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专职执业年限连续3年以上;
(二)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和执业水准;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原则上要求具备三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水平的资历。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届期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律协或以律协名义参加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活动;
(四)做好专业领域律师业务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就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提出建议,根据本规则的程序处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退出和资格撤销;
(六)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作为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全市律师的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工作;
(八)完成律协或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并经所属律师事务所推荐。申报主任的人选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初审、推荐,或通过竞选方式产生主任提名名单,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通过竞选方式产生主任提名名单的,应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对主任申报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并综合各候选人选举得票情况、书面审核情况等因素,向理事会提出主任提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无执业律师申报主任职位时,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商秘书处,从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决定。
必要时,理事会可以直接指定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商秘书处,在参与竞选主任和申报副主任的律师中提名,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其职责履行至下届主任、副主任产生。
主任、副主任届中辞去所任职务,应向律协秘书处提出申请;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直接提议,并经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理事会发现主任、副主任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情况时,可决定撤换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主任职岗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指定1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根据本规则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座谈、业务观摩、业务培训以及提出工作建议意见、义务咨询、法律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律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指导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并可通过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提前15天将活动方案及经费使用报告报至律协秘书处。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情况报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研讨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律协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和律协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专业委员会应对所属委员会的委员每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人以及委员自筹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支出实行律协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拟定本年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报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审定。使用时,根据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提出经费使用报告,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支出、核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律协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