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激励先进,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不断进步。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向律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基本考核项目:
(一)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每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包括与市外律协合办);
(三)每年组织委员撰写论文,并积极参加各类论坛的论文征集;
(四)收集、整理本市范围各自专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五)吸引本市非委员律师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推动本专业律师业务的开展与服务水准的提升;
(六)专业委员会活动参与人员的反馈意见;
(七)每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记录,有会员签到,有活动成果的收集和整理等。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度考核项目:
(一)安排、落实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包括编写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等;
(二)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各类研讨交流活动;
2.每年撰写、提交专业论文,律师实务论文、案例分析等;
3.本专业委员会与本省或本省其他市律协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以及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交流,并在提升专业委员会的影响力、研究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每次活动前向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在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简讯、详细的会议记录、活动综述、活动成果、参与者反馈意见等。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项目: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实务文章、案例分析等;
(三)较好地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向律协秘书处提交委员年度活动反馈表;
(五)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记录每次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九条 经年度考核,由律协秘书处提议对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免职,提交理事会决定。
(一)主任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委员活动、主任会议等)累计达2次的;
2.未按要求完成市律协布置的任务累计达2次的;
3.所属专业委员会未能完成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年度基本考核项目的。
(二)副主任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专业委员会活动(包括委员活动、主任会议等)累计达2次的;
2.未提交专业论文、实务文章或典型案例的;
3.未按要求完成市律协布置的任务累计达2次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视为自动退出,并报律协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累计达2次的;
(二)未提交专业论文、实务文章或典型案例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市律协布置的任务累计达3次的。
第十一条 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自收到律协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主任、副主任可以向理事会书面申诉,理事会经过复核审议后确定其是否称职;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向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书面申诉,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经过复核审议后确定其是否称职。
第十二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协秘书处具体实施。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律协秘书处实施考核;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律协依据章程设立相关奖项,对每年度专业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