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6日舟山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11日舟山市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正常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遵守财务自收自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费管理的需要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法定代表人应对协会的全部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依法、合理地收取、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效能。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核算。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包括
1、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助;
4、会员赞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
1、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有财务制度;
2、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支出范围
1、预算内项目开支;
2、经批准的预算外开支。
第九条 财务支出原则
l、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批准的预算外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3、协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4、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作人员工作绩效并参照舟山市职工工资水平而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制定协会年度经费开支预算,应遵守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服务会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协会预算内经费开支项目包括
1、上缴省律协会费;
2、日常办公经费,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购报刊杂志、网络维护管理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油费、保险费、差旅费、房屋维修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费用、影像资料费、文印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
3、各种会议经费,包括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协会主持的各委员会议、经验交流座谈会、业务研讨活动以及其他会议等;
4、党团活动经费;
5、教育培训经费;
6、专项活动经费。主要是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7、投诉与维权经费;
8、对外交流活动经费;
9、接待经费;
10、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经费;
11、会员福利;
12、购买、编印、出版资料经费;
13、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经费;
14、奖励经费;
15、对会员的慰问和关爱补助;
16、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预算的制定
1、每年年底前各委员会向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秘书处交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并形成财务预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2、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1、财务预算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2、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每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3、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向财务部门查阅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质疑。经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五章 预算外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经费支出适用范围:律师协会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内容、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增加的经费、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预算外经费,根据经费数额不同,分别由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审批。
1、单项支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经费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2、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同意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在年终决算报告中单列。
第六章 货币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严格加强对协会的财务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符合规定报废的要按规定提出报告,说明情况后,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七章 现金及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结算起点在2000元(含)以上的款项支付,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紧急情况除外,但应在事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支票领取人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支票在5日内未使用,须退回财务,不慎遗失支票的,须速报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接报后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支票领取人全额承担。
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接到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与支票领取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须严格审查各项开支,从严掌控成本和费用标准,认真做好每笔业务预测,在银行账户内备足备用金。
第二十三条 库存现金须按规定标准留存,超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秘书长每月须抽查一次库存现金情况;个人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单抵库。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或其他公用,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批准,可预借相应数额现金。出差返回后5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八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1、秘书处因业务需要在预算内支出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包括2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支出请示,由秘书长审批;
(2)支出在2000元至5000元的(包括5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支出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3)支出在5000元至30000元(包括30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支出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提交会长审批;
(4)支出在3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支出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预算外支出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事项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票据报销。票据报销应当附上批准同意执行的财务支出请示。外出开会等公务票据,应当附上相关批准外出开会等公务的文件。
2、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经费支出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制定本次活动经费预算(或与活动方案合二为一);
(2)预算中如涉及支付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用时,需说明税款承担方式。如由协会代缴代付的,必须注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按规定报税;
(3)预算先由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认,经秘书长签报分管副会长和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或至会长)批准后方可据此提取活动经费;
(4)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原则上在该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预算内支出,如需超出预算额度支出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
(5)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财务报帐核销;
(6)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在预算额度内的支出,先由各委员会主任在相关的票据或《支出报销单》上签字,连同经批准的书面预算,经秘书长签报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或至会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7)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超出预算额度的费用,在经秘书长签字前,应先由该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会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
1、副会长、秘书长差旅费的报销由会长审批。
2、其他人员差旅费的报销由分管副会长初审后交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据要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单据先由经手人写明理由、用途并签名,如需证明的,应经证明人签名,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为理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参与每年的预、决算,并提出建议方案;就律师协会福利性支出提出建议性方案并予以执行监督;审核监督预算内的支出情况;对预算外支出提出建议性方案。应当对律协财务状况每年作一次检查,并向理事会提出查帐报告,报告包括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应控制在预算总额之内。
第三十条 工资发放项目为: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和福利等。
第三十一条 增加工作人员工资应由秘书处出具初步意见,交财务监督与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披露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除认真整理和纠正外,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每个财务年度及每次换届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