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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布日期:2014/7/23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577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  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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