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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2020/9/21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738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二)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四)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三年;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两年。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专职律师;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员额法官、检察官辞去公职后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近三年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六)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符合以上条件的可随时向市律师协会递交《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浙江舟山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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