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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申请考核
发布日期:2024/8/10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7690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完成“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的考核申请操作)。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如需再延长的,经省律师协会批准。 

一、提交实习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含: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意见。

(二)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即《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含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即《实务训练记录》实习人员还需完成四类单项实务训练(内容包括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不少于1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不少于1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诉讼或者仲裁的出庭活动、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及其他业务)。

注意:每份训练记录指导律师必须签名;《实务训练记录》中的案件(事件)名称或立案号须与《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的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出具点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实习台账(一份):含实习指导律师每月签署的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账后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的意见。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习周志(至少50篇)和汇总表。

(七)继续教育学习满60课时的证明。

二、书面审查 

(一)考核材料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市律师协会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市律师协会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充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考核时间。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充或者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面试考核

律师协会在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形式、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面试考核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到场了解情况。

四、公示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在浙江舟山律师网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市律师协会将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五、出具考核意见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对经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七条处理。

六、考核结果通知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书后携带大一寸(3*3.8)近期免冠蓝底彩照一张至市律师协会领取《实习人员登记表》,该表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详细列明考核不合格的结果、事实及依据,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该《通知书》上报省律师协会。

七、复核申请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省律师协会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八、申请执业期限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含考核合格意见的《实习人员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重新考核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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