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转所实习的条件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转所实习: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不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而被市律师协会取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程序:
(一)原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填写《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同时将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评估记录和实习考核情况上报市律师协会移交新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二)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转所的,应当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实习证,重新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二、申请转所实习应提交的材料
(一)《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三)实习台账、评估记录(含实习指导律师每月签署的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账后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的意见);
(四)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六)大一寸(3*3.8)近期免冠蓝底彩照一张。
上述第(一)、(二)、(四)项的表格格式请至浙江舟山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