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对今年年初市政协委员、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刘勇平律师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建议我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调查令制度的提案》的有效回应。在全市范围推行调查令制度,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举也将充分便捷律师的执业活动,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新区建设。
《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执行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办法》对申请调查令的期限规定、申请条件,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的范围,不得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限,法院签发调查令的程序,以及对持令人的义务与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统一了调查令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