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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会员积分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22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688

舟山市律师协会会员积分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1月7日舟山市律师协会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考核每年度对会员业务开展、执业状况、参与公益服务等积分形式给予考核作为会员年度评先评优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之规定适用于在舟山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舟山市执业律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积分以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队伍建设、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等为主要内容是反映律师事务所综合建设的基本尺度

律师的积分以律师的会员义务、执业纪律、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等为主要内容,是反映律师个人综合表现的基本尺度。

第二章    考核机构

  舟山市律师协会设立会员积分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分考核工作。

  会员积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主任一,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舟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在考核评定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    积分考核的范围

  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本积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积分各为80分,正向加分后的积分无最高上限,反向扣分后的积分最低扣至0分。

第十条  会员积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组织实施,会员年度积分自考核工作结束时清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正向加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

(二)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执业律师年度内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三)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

(四)积极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

(五)在组织开展社区法律顾问或部队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好评的;

)获得县、市级和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七)其他应当加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律师的正向加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省、市及县(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在社区法律顾问或部队法律顾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获得县、市级和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反向扣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二)未能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内部管理混乱的

(三)教育和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措施不力或疏于管理,发生律师违规违纪的;

不能有效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不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考核组织不力的

所内凝聚力差,内部不团结、不和谐的。

不能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未能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不接受并履行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代收代缴律师个人会费;

(十二)懈怠承担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十三)不能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造成影响的

十四)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不力的;

(十五)其他应当扣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律师的反向扣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二)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不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不承担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工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不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不接受并履行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决定

(九)其他应当扣分的事项。

第四章    考核形式和程序

第十  律师事务所积分考核由律师事务所采取自评的方式进行,并由律师事务所于考核工作开始后的15日将积分结果报评委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  律师积分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评、律所评定的方式进行,由律师事务所于考核工作开始后的15日将积分结果报评委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律所自评、个人自评和律所评定对照《舟山市律师协会会员积分考核赋分表》进行赋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于各律所上报积分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积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嘉奖,向市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荐参加评先评优

二十  市律师协会每年度对积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根据积分确定表彰奖励和警示诫勉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经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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