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会员积分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1月7日舟山市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考核”是每年度对会员业务开展、执业状况、参与公益服务等,以积分形式给予考核,并作为会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之规定适用于在舟山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舟山市执业律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积分以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队伍建设、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等为主要内容,是反映律师事务所综合建设的基本尺度。
律师的积分以律师的会员义务、执业纪律、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等为主要内容,是反映律师个人综合表现的基本尺度。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舟山市律师协会设立会员积分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会员积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舟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在考核评定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 积分考核的范围
第九条 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本积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积分各为80分,正向加分后的积分无最高上限,反向扣分后的积分最低扣至0分。
第十条 会员积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组织实施,会员年度积分自考核工作结束时清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正向加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
(二)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执业律师年度内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三)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
(四)积极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
(五)在组织开展社区法律顾问或部队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好评的;
(六)获得县、市级和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七)其他应当加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律师的正向加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省、市及县(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在社区法律顾问或部队法律顾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七)获得县、市级和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八)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反向扣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二)未能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内部管理混乱的;
(三)教育和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措施不力或疏于管理,发生律师违规违纪的;
(四)不能有效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不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考核组织不力的;
(六)所内凝聚力差,内部不团结、不和谐的。
(七)不能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未能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不接受并履行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或代收代缴律师个人会费;
(十二)懈怠承担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十三)不能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造成影响的;
(十四)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不力的;
(十五)其他应当扣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律师的反向扣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二)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不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不承担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工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不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不接受并履行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决定;
(九)其他应当扣分的事项。
第四章 考核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积分考核由律师事务所采取自评的方式进行,并由律师事务所于考核工作开始后的15日内将积分结果报评委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律师积分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评、律所评定的方式进行,由律师事务所于考核工作开始后的15日内将积分结果报评委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律所自评、个人自评和律所评定对照《舟山市律师协会会员积分考核赋分表》进行赋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于各律所上报积分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积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嘉奖,向市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荐参加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市律师协会每年度对积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根据积分确定表彰奖励和警示诫勉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