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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舟山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6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3563

舟律协〔20171

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二、年度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三、年度考核对象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的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标准

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五、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提交: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执业证原件;

(五)《会费缴费清单和减免名单》,包括个人会费免缴需提供的材料;需暂缓考核或注销的还应提交《暂缓考核律师和注销律师名单》。

法律援助律师应提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律师工作证原件。公职律师应提交《公职律师年检注册申报表》2份、律师工作证原件。

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原件的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六、年度考核程序

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的规定。

表格首页填写年份为“2016”,“负责人”和“本人阅签意见”处的签名应手写。表格中“律师事务所或所在单位评议考核意见”不少于100字,内容应包含“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考核等次的意见;获准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意见应注明“新执业”。公职律师年检注册的表格中“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填写同上。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七、材料报送时间

(一)市属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于3月10日前直接报送市律师协会。

(二)县(区)属律师事务所于2月28日前报各县(区)律协联络组,由联络组提出审核意见后于3月10日前报市律师协会。

(三)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月28日前报主管司法局,由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于3月10日前报市律师协会。

八、会费收缴

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团体会员同时还应按照《舟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本所2016年度业务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团体会费。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主管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事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缴纳时间: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会费统一汇至市律师协会账户,户名:舟山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舟山新城支行,账号:1206022409000079301。请各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在收缴会费前,务必与秘书处工作人员以网络或电话形式核对《会费缴纳清单和减免名单》。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暂不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请至浙江舟山律师网(www.zjzslawyer.com)“律协规章-法律法规”查阅;申报考核表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职律师年检注册申报表》、《暂缓考核律师和注销律师名单》、《会费缴纳清单和减免名单》,请至浙江舟山律师网“下载中心-表格下载”下载。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17116

(联系人:张海芳;联系电话20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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