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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维权案件处理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3/4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181

(2018年 3月4日浙江省律师协会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协会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通知》《律师协会维护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委员会即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等专门工作机构。维权中心是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和建议;

(二) 作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受理决定;

(三) 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 针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

(五) 呼吁、配合、协调有关机关及时解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六) 依法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

(七)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八) 定期召开维权委员会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维权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参与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则和制度;

(二) 接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三) 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提交维权委员会受理;

(四) 负责向维权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 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转办、督办案件;

(六) 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间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调查、处理、反馈工作;

(七) 对符合启动快速处置机制或者需要向联席会议报告的重要工作、案件,负责报告、沟通、协调工作;

(八) 定期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和回访;

(九) 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十) 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  律师维权申请原则上向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

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要省律师协会依法处置的,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书面申请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协调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律师直接向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的,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经过审查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维权申请或转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办理。对于可能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申请,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维权申请。其他的维权申请,原则上转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办理。

律师向其他市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的,相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移交所属的市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联系所属的律师协会,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外省律师在浙江省执业时提出维权申请的, 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通过省律师协会向该律师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进行通报。如需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由省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汇报。

第七条  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提出维权申请。

申请维权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 维权申请书;

(二) 申请人执业证复印件;

(三) 相关证据材料。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受理后应当补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省、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应及时受理律师的维权申请。

律师通过电话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维权电话应即时做好记录,同时按相关规定告知来电人申请维权的工作流程。

律师通过来访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来访人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同时指导来访人员按照相关工作流程申请维权或进行投诉举报。

律师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接到信件或电子邮件后应认真做好登记。

第九条  省、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应及时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

维权中心应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拟定初步处理方案,按照工作流程提交维权委员会审查处理。

情况紧急的,应即时将相关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  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对已受理的维权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报维权委员会指派两名以上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也可以委托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由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与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联合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维权律师的情况陈述及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全力配合、协助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同时,还应做好对申请维权律师的安抚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维权的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转交或会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调查处理。

发现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律师协会可以提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应于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反馈律师的维权申请。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接到维权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反馈初步审查情况以及是否受理的结果,并做好工作记录。

若维权申请由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受理,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应在三十日内反馈最终处理结果。若维权申请系由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交办,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还应将反馈结果报送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若维权申请由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受理,则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应在三十日内反馈最终处理结果。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如维权事项特别复杂或影响较大,省、市维权中心可延长三十日向申请人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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