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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3/24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35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及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遵循依法、无偿、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协会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组织保障、律师积极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公益法律服务种类:

(一)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二)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四)在社会专业救助机构担任志愿者,开展无偿法律服务;

(五)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六)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九)为社会公益组织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服务;

(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资金、物质等资助和支持。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公益法律服务指导协调机构,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的专门委员会,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公益法律服务机构。鼓励曾获得全国和省市优秀或者著名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的单位率先设立公益法律服务机构。

第七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就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开展调研,准确把握服务需求,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

第八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水平,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动与高校法律社团、有关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九条  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可以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  引领激励

第十条  中共党员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律师,律师协会理事、监事以及律师协会评选表彰的历届优秀律师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省、市律师协会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理事、监事候选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 

第十二条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省、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区域内评先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各市律师协会积极推动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高效运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积极支持本地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积极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律师协会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群众实际需求,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供工作、统计、申报等便利。

第十八条  加强与公共法律服务职能部门、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合作,积极推动和完善跨区域协作,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组织、支持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积极完成每年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律师超额完成公益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律师完成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由律师自行申报,律师应当在年度考核表中认真填写,包括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时间、地点、活动名称、内容、服务计时、证明人及电话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负责统计与审核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计时,并及时上报律师协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行业规范性文件要求,把公益法律服务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若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能完成公益法律服务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二十二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不定期表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先进集体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因表现突出被表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省、市律师协会应当会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与感人事迹,充分展示律师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积极推动公益法律服务融入互联网平台方式考核,进一步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评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组建公益法律服务评审小组,对公益法律服务统计、认定、违规处理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为协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3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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