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出具品行良好等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居住证;
2.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 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乡镇和街道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4. 除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5. 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有接受组织管理档案权限)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
(六)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