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 3.《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 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
3.《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 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