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律师网
联系本会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日期     
信息检索
关于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3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4006

舟律协〔20092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对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浙律协[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考核委员会及组成人员

市律协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市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协及市局律师公证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朱南平任主任,成员为:林德华、岑海玲、项敏、董杰。

二、考核内容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的,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出具点评意见。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四份,样表见附件1);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提交的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在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市律协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市律协通过浙江舟山律师网(www.zjzslawyer.com)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公示后,市律协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市司法局报告。考核结束后10日内,市律协将考核结果向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报告,省律协将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四、考核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实习考核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市律协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违规的实习人员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市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对实习人员的投诉在申请考核前尚未调查处理结束的,暂缓其考核,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考核。

 

附件:1.《实习鉴定书》

2.《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闭窗口
 
地址:舟山市临城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203
英文域名 http://www.zjzslawyer.com  中文域名 http://舟山市律师协会.公益
电话:0580-2020695 传真:0580-2020695 邮编:316021 Email:zslx1@163.com
Copyright @ 2008 zjzs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9107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