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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教育 预防青少年犯罪
发布日期:2009/2/13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6619

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  徐舟波

 

加强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从而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是全球关注的问题。关注我区青少年犯罪的现状,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工程。

一、当前我区青少年犯罪现状

根据统计,我区青少年犯罪出现下列四种明显的倾向。

第一、犯罪率逐年提高。从近三年区人民法院审判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例看,犯罪人数从200528人、200636人,到2007年达到41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全区犯罪人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从2005年的5.1%2006年的6.7%,提高到2007年的7.1%。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外地人员占了多数:2006年占了55.6%2007年占了71%。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偷窃、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等。

第二、犯罪年龄明显偏小。在一些重大的如抢劫、聚众斗殴等案件中,当事人员刚满十四周岁,甚至是女孩子的也不乏常见。2007823日凌晨3时左右,在本区沈家门星园宾馆至新大地宾馆地段发生的一起临街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中,抓获的所有31名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大部分都在1516岁左右,其中最大20岁,最小14岁,平均年龄16岁。参与殴打的11名人员中,年龄最大的为20岁,最小的为14岁,平均年龄也在16岁左右。

第三、犯罪对象大多为刚走出校门或仍然在校就读的学生。在“8.23案件”中,11名涉案人员,10名为在校初中或初中刚毕业学生,1名为社会无业青年。对在20名与案件有关人员中的15各人员进行调查,2007年刚初中毕业的6名,2006年初中毕业的5名,毕业已二、三年的2名,还有2名为初二在读学生。6名女孩也是如此,2007年刚初中毕业的3名,3名为在读学生(其中1名初二女学生)。他们的文化程度均为初中或初中在读。

第四、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往往有前科劣迹。在“8.23案件”涉案人员中,有前科劣迹的5人,以前存在违法行为的有15人,主要以打架斗殴为多,部分人员还涉嫌卖淫嫖娼和参与赌博场子望风。6名女生还分别在暑假放假期间和毕业后在OK厅从事异性陪侍服务。其他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大多在案发前有过违法或犯罪的先例。

二、青少年犯罪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要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了解青少年犯罪特有的特征。结合这几年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奇特,往往防不胜防。

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不同,成年人犯罪大多存在一个预备阶段,如盗窃犯罪的案犯,作案大多要踩点,准备工具,考虑如何下手,如何销赃等。青少年案犯则不然,往往是祸从心头起,一说犯罪就犯罪,“8.23案”就符合这个特征。近年来,国内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也是这样,在河南发生过一青少年为十元钱杀死亲生母亲的悲剧,福建省发生过一青少年为争玩具用刀将人刺死的案件。

(二)犯罪人数蔓延很快,往往是团伙作案。

青少年犯罪不像成年人,成年人大多独来独往,而青少年则喜欢结帮结派,因此团伙作案的概率极高。在很多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团伙犯罪。

(三)、社会危害严重,往往造成重大后果。

青少年的年龄虽然大多在18周岁以下,大都是未成年人。然而他们的作案后果往往不容忽视。“8.23案件”中一人喝令“统统把他们打死”,便上演了十几个人开始追打,将一名安徽籍青少年(15岁)临街活活打死,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恶性事件,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震惊,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非常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法制观念淡薄,对不良后果认识不足。

一些犯罪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认识模糊。“8.23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进行审讯,结束后个别涉案人员问民警或父母什么时候可以回家,在案件事实讯问查实过程中,个别当事人员竟控制不住暗暗发笑。从中反映他们对犯罪后果严重性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无知。

(五)悔罪心理明显,案发后往往痛不欲生。

凡是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平时表现大都趾高气扬,好像谁也管不到,一进看守所,气焰全无。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牢房里,他们恐慌、悔恨,只有这时他们才会留恋学校的幸福时光,留恋家庭的温暖,留恋社会的阳光,才真正体会到平时不学法、不守法所带来的苦果。曾有一学生犯罪进看守所,就想到书白读了,父母白培养了,自己被社会抛弃了,还没等法院判决,就想自杀。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我们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下面就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几点建议:

(一)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此,各级政府、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各行各业都要十分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加强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要充分利用影视、音像、网络等宣传载体,多宣传法制,杜绝不利于青少年发展的各种传媒制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比如,浙江省律师协会2007年开始的“春雨”行动,倡议律师开展义务进校园进行法律教育活动,以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得更为生动而有起色。

(二)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青少年的成长,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学校里的时间占了一半多,所以如何加强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保护,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

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特别对学生要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青春期教育多方面着手,进行关心和指导,尤其是要以胡总书记“八荣八耻”为基本道德教育内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把学生培养成知荣明耻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挖苦、更不许厌弃,对部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不能划分到所谓的低层次人员之中,另眼相看。学校要引进一些懂法律的老师,以案说法,教育孩子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制副校长的制度更应注重实效,在法制副校长的选任及法制教育形式的安排上,必须具有规范化的制度予以保证。我们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本区的几所中学,法制副校长的制度并无明显成效,相关各方都不重视,甚至很多教师都不知道今年的法制副校长是谁。这样形同虚设的教育制度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同时在授课方式上要考虑初中生和高中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抽象思维能力的不同,采取注重形象或注重抽象的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现在有的学校在进行的少年模拟法庭摆脱了以往单纯以说教为主的教学模式,以学生身边事为基础,将法律条文趣味化,使法律法规贴近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使学生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达到了预防效果。以前的学校法制教育是以警示作用为主,用血淋淋的事例进行法制教育只会使学生认为法律是冰冷的,很难使青少年对法律产生信仰与崇敬。输灌法制理念比教育学生懂得法律内容更重要,要让青少年知道法律是关心人类的,才能使他们真正的守法遵法。

(三)家庭成员要提高法制意识,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父母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是极大的,行为不端的父母是难以育出成才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必须要以健康的思想、较强的法制意识和优良的品行为未成年人作出表率,要坚决制止孩子吸烟、酗酒、聚赌、吸毒、卖淫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溺爱孩子,要培养孩子的劳动观念和法制意识。发现孩子有缺点要有耐心,不能随意殴打、体罚,损害子女的自尊心。独生子女和单亲家庭更要重视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根据孩子的个性、能力、爱好,提供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我们成年人应该记住孩子价值观必须主要由父母传输,学校并不能完全取代父母成为孩子效仿的榜样。要定期给学生家长办培训班,通过学生家长学法、懂法、守法的培训,从而给学生作出表率,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应当理解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成年人法制意识缺失,未树立良好榜样而造成的。

(四)要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告诉我们,团伙犯罪是他们经常采取的行为方式。在发现这种团伙性苗头时,应该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各相关部门应在学校的配合下,作为专项整治的内容,把违法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家根据统计的数据进行过分析,成为不良青少年,抽烟的比例最高,其次才是逃学打架等,为此,在发现青少年有不良习惯等苗头时,需要学校、家庭、社会更加重视并开始尽早采取相关的矫正行为,而不是等到犯罪产生后才予以惩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同时我们还要特别重视外地青少年犯罪问题。从外地青少年犯罪占多数的情况看,各级各部门都要对外地青少年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对他们的不良苗头要有人管,有人会管。只有外地青少年犯罪势头压住了,才能有效减少我区青少年犯罪。

(五)要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青少年司法保护。

我国在1991年即已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综观司法实践,尚存在许多不足:有些实践上没有体现对青少年量刑上的减轻和免除;司法介入过程中没有在程序上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特殊性,在羁押过程中不注意区分青少年案犯与成年案犯的区别,往往导致部分青少年案犯越关越学坏;没有区分重案和轻案的差别,把一般案件用监禁的形式处理,不利于青少年重返社会;对外地青少年案犯关押期满释放时无求助,使这些青少年身无分文到社会,连吃饭、回家都困难,增加了这些人重走“旧路”的可能性。青少年司法公正的体系主题就是预防犯罪,基本事实则为青少年缺乏认知能力,缺乏成熟度,所以司法干预的目的除了令犯罪的青少年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落脚点还是要促进青少年在犯罪受到惩罚后有一个回归社会的基础。建议政法和民政等部门对因犯罪关押释放的外地青少年实行求助,至少使他们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回到自己的家乡。

加强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促使青少年全面发展,是一项社会工程,它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同时这又是一项长期工程,它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后继有人,保证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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